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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铁中执字第41号

周东林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东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中执字第41号移送部门: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二庭。

被执行人:周东林,男,汉族,1962年12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作出的(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东林未履行罚金义务,本院刑二庭依法移送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周东林所有价值3278930元的财产,予以没收;

二、查封、冻结、扣划、拍卖、变卖上述价值的财产,并负担案件执行费35189.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 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海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