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浚民初字第439号原告丁某某,女,1974年11月7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冯小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