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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民初字第439号

丁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丁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浚民初字第439号原告丁某某,女,1974年11月7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冯小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