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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诉保字第00028-1号

郑新华与胡继红、王军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5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郑新华,胡继红,王军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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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休宁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诉保字第00028-1号申请人郑新华,男,汉族,1968年6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被申请人胡继红,男,汉族,1974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被申请人王军华,男,汉族,1977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郑新华与被申请人胡继红、王军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郑新华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胡继红、王军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或者等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郑新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继红、王军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刘玉保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项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