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山民初字第00360号原告高云冲。被告龚维元。被告蒋学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冲与被告龚维元、蒋学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云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陪审员 管丽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涯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