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959号原告屈某,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告高某,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爱娟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屈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一丁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