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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959号

屈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屈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959号原告屈某,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告高某,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爱娟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屈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一丁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