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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执字第197号

陈润与严自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润,严自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陈润,男,生于1968年6月15日,汉族,四川省西充县人。被执行人严自孝,男,生于1952年12月30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5)青川民初字43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陈润申请执行严自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5)青川民初字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晓燕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易小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