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易民二初字第40号 原告易门县富农家园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易门县龙泉镇龙泉市场外围。组织机构代码:66553595-8。 法定代表人王云,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师伟,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泰仓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石庄镇绥江路**。组织机构代码:68491208-5。 法定代表人鲍菊篱,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礼新,江苏泰仓农化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门县富农家园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泰仓农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门县富农家园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门县富农家园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易门县富农家园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易门县富农家园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乐应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天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