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执字第14号

田盛春、马荣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9-04-20
所属地区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盛春;马荣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4号

申请执行人:田盛春,男,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农民,住宜良县。被

申请执行人:马荣兴,男,一九六八年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汉族,石林县人,教师,住石林县。关于田盛春申请执行马荣兴合同纠纷一案,石林县人民法院于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申请执行人马荣兴支付案款126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田盛春。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田盛春于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马荣兴向申请人执行人田盛春还款16500元后,双方对未给付的案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法执字第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 判 长  曹 勇

代理

审判员  王明乾

代理

审判员  赵继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计全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