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商初字第207号原告徐州市卢家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振洪,该公司业务主任。被告徐州舜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卢家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舜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被告在庭外协商解决,故原告徐州市卢家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卢家木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卢家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0元,减半收取2320元,由原告徐州市卢家木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白莉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芷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