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终字第4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庄清良,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礼英,女,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
上诉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礼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民管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此,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民管字第6号民事裁定,并将本院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中劳动关系的履行地为四川省隆昌县,故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莉
审 判 员 薛久强
代理
审判员 冯 骄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成雅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