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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2610号

王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蔡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2610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董正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琛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