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676号原告陕西省蒲城绿桥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农化基地纬一路。法定代表人蒋建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宏伟,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斌,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陈庄镇安丰村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蒲城绿桥农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蒲城绿桥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蒲城绿桥农化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蒲城绿桥农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陕西省蒲城绿桥农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贺俊杰
审 判 员 李谋芝
人民陪审员 刘学利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月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