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初字第1371号

淮安新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淮安新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淮安新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解放西路179号。法定代表人金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凤飞。被告刘杰,个人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新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新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晓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一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