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523号原告天津天女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赤路9号。法定代表人赵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秀义,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胜,该公司职员。被告东莞市黄氏印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坑村莞樟路边松园排坊旁32号。法定代表人黄权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女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黄氏印刷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天女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天女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天女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7元,退还原告天津天女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田培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娜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