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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447号

邮政公司与南应芳、张爱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行与被告南应芳、张爱军、李涛辉、李红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行,南应芳,张爱军,李涛辉,李红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44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行。法定代表人赵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俞晓辉,该公司职工。被告南应芳,女,汉族。被告张爱军,男,汉族。被告李涛辉,男,汉族。被告李红丽,女,汉族。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行与被告南应芳、张爱军、李涛辉、李红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南应芳、张爱军、李涛辉、李红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应芳、张爱军、李涛辉、李红丽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南应芳、张爱军、李涛辉、李红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4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9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贺红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天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