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105号原告衡阳市凯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开发区解放大道33号香江城市花园。法定代表人刘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峙,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周围,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戢嘉琦,女,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衡阳市凯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戢嘉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衡阳市凯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衡阳市凯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市凯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衡阳市凯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阳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刘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