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官执字第00499-2号

徐大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5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大展,刘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499-2号

申请人:徐大展,男,194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本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刘萍,女,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本市铜官山区。新村15栋602室。徐大展与刘萍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00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刘萍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刘萍名下财产5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兵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