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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执字第00174号

冯连侠等三人与武麒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4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连侠,高仲奇,高战奇,武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174号申请执行人冯连侠,女,生于1953年8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村民。申请执行人高仲奇,男,生于1972年5月28日,汉族,小学文化,村民。申请执行人高战奇,男,生于1979年12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村民。被执行人武麒,男,生于1985年1月29日,汉族,小学文化。上列当事人刑事附带民事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韩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连侠、高仲奇、高战奇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武麒赔偿其三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139227.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武麒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韩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涛

审 判 员  王锁祥

代理

审判员  刘振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吉文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