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镇保字第1号申请人阮莲琼,女,汉族,住信宜市。被申请人张远新(交通事故认定书书为张运新),男,住河南省桐柏县。2015年3月31日,申请人驾驶车架号1800387、发动机号520****无号牌轻便摩托车与被申请人张远新驾驶的豫R7****号牌重型货车相撞,造成申请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申请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张远新驾驶的豫R7****号牌重型货车(申请人称约值500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远新驾驶的肇事车辆豫R7****号牌重型货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1年(从2015年4月28日至2016年4月28日止)。扣押期间,该车仍由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代为保管。本案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昭彬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飞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