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940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宝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闵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