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红民二初字第82号原告新乡市祥符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段村新村16排1号。法定代表人梁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正斌,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兴,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太公司)在辉县市承建了文化广场项目工程。经协商,原告新乡市祥符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祥符公司)、被告双方于2010年9月1日签订了《供货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下属项目部供应电缆等货物,原告将货物运至被告仓库经验收满180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付款,并自开具入库单之日起到约定付款之日以入库单核算的价格按照日万分之七计算,如产生纠纷协商不成可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累计向被告供应电缆等货物价值总计947250元,被告分别于2011年1月5日偿还货款本金10万元,2013年4月30日偿还货款5万元,2014年9月20日偿还货款5万元,共计偿还货款20万元,下欠货款747250元,货款利息分文未付。原告经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太公司共应向祥符公司支付货款本金747250元,利息250000元,中太公司应于2015年5月8日之前将上述本金及利息向祥符公司支付完毕。祥符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部分。
二、如中太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偿还,还应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三、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互不追究。
四、诉讼费20199元,减半收取10099.5元,由祥符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艳利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