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084号
原告:卞真荣,男,汉族,1954年1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安徽金柱汽车旅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祖明,总经理。(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卞真荣诉被告安徽金柱汽车旅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卞真荣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卞真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真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牛 蕾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栾佳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