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149号
原告:王伟彬,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宝杰,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云云,女,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彬与被告方云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伟彬以主体有误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王伟彬负担。
审 判 员 弓家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姚尚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