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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三初字第327号

济南国宏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商动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南国宏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华商动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327号原告济南国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卢化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乐平,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商动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国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商动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国宏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国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济南国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云

审 判 员  武守宪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