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礼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礼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0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应给付孩子2015年的抚养费50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将5000元交付,且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已领取,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对本次(2015)礼民初字第011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党库
审判员 :张水利
审判员 : 王 曼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