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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执字第00117号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礼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礼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0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应给付孩子2015年的抚养费50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将5000元交付,且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已领取,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对本次(2015)礼民初字第011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党库

审判员 :张水利

审判员 : 王 曼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