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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782号

包汉军与王欣民、王洪学、王娟、王丽、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8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包汉军,王欣民,王洪学,王娟,王丽,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782号

原告:包汉军,男。

被告:王欣民,女。

被告:王洪学,男。

被告:王娟,女。

被告:王丽,女。

被告:王某,女。

法定代理人:王欣民,系被告王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汉军与被告王欣民、王洪学、王娟、王丽、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汉军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五被告被继承人王金东在莒县东莞镇中心小学的到期债权8353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包汉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五被告被继承人王金东在莒县东莞镇中心小学的到期债权835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纪军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英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