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二终字第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美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泽军,系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树项目部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选,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刑明更,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桑丁,称多县歇武镇牧民。
上诉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称多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称多县人民法院(2014)称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称多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1508元,退回上诉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
审判长 :格来次昂
审判员 : 春 华
审判员 : 索 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 文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