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989号原告魏拥军,男,197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符明理,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诚义,男,1994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周志威,男,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拥军与被告李诚义、周志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拥军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拥军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诚义、周志威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拥军负担。
审 判 长 宋 方
人民陪审员 高 明
人民陪审员 袁文青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付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