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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989号

魏拥军与李诚义、周志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魏拥军,李诚义,周志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989号原告魏拥军,男,197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符明理,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诚义,男,1994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周志威,男,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拥军与被告李诚义、周志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拥军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拥军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诚义、周志威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拥军负担。

审 判 长 宋 方

人民陪审员 高 明

人民陪审员 袁文青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付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