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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恢字30-1号

张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莉华,任世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恢字30-1号申请执行人张莉华。被执行人任世名。张莉华与任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江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到位借款本金300100元,尚有借款本金499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重新申请执行,且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萍

审 判 员 龙 飞

代理

审判员 钟 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