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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武区执字第1092号

周燕、何家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周燕;何家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武区执字第1092号

申请执行人:周燕,女,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何家富,男,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武区民二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9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家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家富支付申请执行人周燕租金222603.51元,滞纳金57209.64元,赔偿损失费58220元,返还所租赁钢管315.7米、扣件57450套,若不能返还则折价292932.6元赔偿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22535.85元,并承担诉讼费3185元,本案执行费8742元,以上款项共计965428.6元。但被执行人何家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家富银行存款965428.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