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兴民一初字第384号
原告:黎强,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壮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行职员,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代理人:白长林,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仪,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代理人:何耀雄,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1月29日 待裁事项:原告黎强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4452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7472元,由原告黎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腾睿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为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