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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384号

黎强与施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施仪;黎强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兴民一初字第384号

原告:黎强,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壮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行职员,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代理人:白长林,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仪,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代理人:何耀雄,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1月29日 待裁事项:原告黎强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4452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7472元,由原告黎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腾睿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为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