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催字第00001号
申请人:天津市宝来顺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生,董事长。申请人天津市宝来顺钢管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记载:票号23006124,票面金额人民币28万元,出票人合肥优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2月10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9月25日前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已将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找回,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宝来顺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荣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陶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