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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77号

芦凤霞与刘博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芦凤霞,刘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芦凤霞,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博,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偿还借款2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2575元。被执行人刘博未履行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刘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

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刘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刘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贵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