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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0328号

虞建平与王桂兴、江阴市越华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7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虞建平,王桂兴,江阴市越华毛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03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虞建平。委托代理人季润芝、陆烨波,江苏恒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桂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越华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茂龙村(陶家降1号)。法定代表人吴徐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仲新,江阴市北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虞建平因与被上诉人王桂兴、江阴市越华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长民初字第0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02月0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虞建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虞建平撤回起诉的申请,经王桂兴、江阴市越华毛纺织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虞建平撤回起诉;

二、撤销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长民初字第0851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均由虞建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薛 崴

审 判 员  林中辉

代理

审判员  李 杨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 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