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03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虞建平。委托代理人季润芝、陆烨波,江苏恒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桂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越华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茂龙村(陶家降1号)。法定代表人吴徐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仲新,江阴市北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虞建平因与被上诉人王桂兴、江阴市越华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长民初字第0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02月0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虞建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虞建平撤回起诉的申请,经王桂兴、江阴市越华毛纺织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虞建平撤回起诉;
二、撤销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长民初字第0851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均由虞建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薛 崴
审 判 员 林中辉
代理
审判员 李 杨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 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