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二初字第2111号原告卜少琛,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锡伯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卜庆国,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锡伯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少琛诉被告卜庆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卜少琛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卜少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卜少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卜少琛承担。
审判员 张春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海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