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王宇,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晓丹,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进,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宇与被执行人朱晓丹、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一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文勇
审判员 郝小军
审判员 谢庆洪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卓子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