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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54号

王宇与朱晓丹、李进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8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宇,朱晓丹,李进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王宇,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晓丹,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进,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宇与被执行人朱晓丹、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一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文勇

审判员  郝小军

审判员  谢庆洪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卓子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