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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刑执字第327号

刘鹏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8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刘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执字第327号罪犯刘鹏,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7月4日作出(2011)自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0年7月7日起至2025年7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刘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鹏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另查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4年5月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建儒

审判员  郭庆春

审判员  李昌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莉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