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保字第18号

廖尚荣与陈晓霞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尚荣,陈晓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18号申请人廖尚荣,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申请人陈晓霞,女,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人廖尚荣主张,冯文财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12月10日向申请人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由被申请人陈晓霞、林德忠签字担保。2015年2月10日,冯文财又向申请人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由被申请人陈晓霞、冯俊凤签字担保。二次借款合计20万元,均由被申请人陈晓霞作连带责任保证。借款至今,冯文财拒绝还款并外逃,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难于得到维护。

申请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位于武平县房屋限制过户及设置他项权利。同时,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本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926**号轿车进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为有利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陈晓霞位于武平县房屋限制过户及设置他项权利。

二、对提供本案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的申请人廖尚荣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926**号轿车限制过户及设置他项权利。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锡添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卫华附注: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