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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商初字第223-2号

烟台闽兴工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闽兴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商初字第223-2号原告烟台闽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被告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都。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开商初字第22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两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故应解除对两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被告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  郭淑芝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