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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197号

柯幸荣与韩刚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柯幸荣,韩刚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197号

申请执行人:柯幸荣,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韩刚要,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柯幸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刚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28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柯幸荣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后,柯幸荣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韩刚要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2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左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