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197号
申请执行人:柯幸荣,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韩刚要,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柯幸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刚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28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柯幸荣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后,柯幸荣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韩刚要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2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左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