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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362号

郑鹏超与李福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鹏超,李福增,王俊彩,李世龙,白杨,河南福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郑鹏超,男,汉族,1968年6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福增,男,汉族,1975年9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俊彩,女,汉族,1977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世龙,男,汉族,1985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白杨,男,汉族,1985年6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福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郑鹏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福增、王俊彩、李世龙、白杨、河南福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福增、王俊彩、李世龙、白杨、河南福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21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平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陈鹏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