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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刑执字第306号

廖建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8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廖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执字第306号罪犯廖建,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廖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日作出(2010)内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同案犯上诉,2011年10月2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川刑终字第6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廖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建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所犯罪行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廖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6年11月2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昌华

审 判 员  郭庆春

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莉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