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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470号

高某甲、王某与高某乙、高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高某甲,王某,高某乙,高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470号原告高某甲,住定兴县。原告王某,住定兴县。被告高某乙,住定兴县。被告高某丙,住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王某与被告高某乙、高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王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虹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彦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