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470号原告高某甲,住定兴县。原告王某,住定兴县。被告高某乙,住定兴县。被告高某丙,住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王某与被告高某乙、高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王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虹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彦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