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靠民初字第82号原告赵某某,女,1989年3月4日生,满族,无职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孙某某,男,1988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宝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铸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