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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靠民初字第82号

赵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7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靠民初字第82号原告赵某某,女,1989年3月4日生,满族,无职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孙某某,男,1988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宝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铸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