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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字第00010-2号

吴少华与张冲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少华,张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010-2号申请执行人吴少华,男,1994年5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西锋,男,1976年5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冲,男,1985年12月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少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扶风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007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4日向扶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金33659.34元,案件受理费2849元,执行费44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冲一次性给付吴少华人民币24000元,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吴少华全部放弃不再追究,本案执行结束。被执行人张冲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扶风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00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冉军岗

代理

审判员  张利军

代理

审判员  侯军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