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010-2号申请执行人吴少华,男,1994年5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西锋,男,1976年5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冲,男,1985年12月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少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扶风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007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4日向扶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金33659.34元,案件受理费2849元,执行费44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冲一次性给付吴少华人民币24000元,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吴少华全部放弃不再追究,本案执行结束。被执行人张冲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扶风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00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冉军岗
代理
审判员 张利军
代理
审判员 侯军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