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郸民初字第468号
原告:蒋胜杰,男,198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杨志刚,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郸城县。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郑文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是朋友关系,2014年8月1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紧张,向我借款人民币250000元,期限一个月,利息3厘。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托不还。为此,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50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愿意还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8月1日借给被告人民币250000元,期限一个月,约定利息3厘。被告称借款属实,同意还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协商以被告所有的车牌号“豫P×××××”现代越野车一辆折抵欠原告款205000元,车辆过户等费用由原告承担。
二、被告在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下余欠款45000元。
三、双方其他两清,互不纠缠。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蒋胜杰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郑文利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庆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