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00304号 本院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对原告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军、杨自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定如下: 该民事判决书第六页判决主文后“本案诉讼费6681元,由陈军交纳,原告预交费用不予退还,应当在执行中清结”。更正为“本案诉讼费6681元,减半收取3341元,由陈军交纳,原告预交费用不予退还,应当在执行中清结”。
审判员 :李旭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岳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