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00304号

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军、杨自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20-09-14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军、杨自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00304号 本院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对原告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军、杨自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定如下: 该民事判决书第六页判决主文后“本案诉讼费6681元,由陈军交纳,原告预交费用不予退还,应当在执行中清结”。更正为“本案诉讼费6681元,减半收取3341元,由陈军交纳,原告预交费用不予退还,应当在执行中清结”。

审判员  :李旭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岳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