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中法执字第0010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中路1号。
负责人:黄学海,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黄山华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园东路93号安东园10幢68、70号。
法定代表人:夏敏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夏敏智。
被执行人:叶秋华,女,汉族,1966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万安镇霞高村胡家村23号,系休宁县华夏超市业主。
被执行人:程小财,男,汉族,1959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海阳镇萝宁街横江路16号。
被执行人:程美琛,女,汉族,1963年6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海阳镇萝宁街横江路16号。
被执行人:汪兴发,男,汉族,1962年10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榆村乡富溪村石桥头村民小组。
被执行人:张丽霞,女,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榆村乡富溪村石桥头村民小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月22日作出的(2013)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山华夏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房地权证海字第××号】,程小财、程美琛名下房产【房地权证休字第××号】,汪兴发、张丽霞名下所有的房产【房地权证海字第××号】三套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山华夏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房地权证海字第××号】,程小财、程美琛名下房产【房地权证休字第××号】,汪兴发、张丽霞名下所有的房产【房地权证海字第××号】三套房产进行拍卖。
审 判 长 黄志锋
审 判 员 秦 峻
代理
审判员 程中政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多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