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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中法执字第00104-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与黄山华夏商贸有限公司、夏敏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6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黄山华夏商贸有限公司,夏敏智,叶秋华,程小财,程美琛,汪兴发,张丽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中法执字第0010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中路1号。

负责人:黄学海,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黄山华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园东路93号安东园10幢68、70号。

法定代表人:夏敏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夏敏智。

被执行人:叶秋华,女,汉族,1966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万安镇霞高村胡家村23号,系休宁县华夏超市业主。

被执行人:程小财,男,汉族,1959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海阳镇萝宁街横江路16号。

被执行人:程美琛,女,汉族,1963年6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海阳镇萝宁街横江路16号。

被执行人:汪兴发,男,汉族,1962年10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榆村乡富溪村石桥头村民小组。

被执行人:张丽霞,女,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榆村乡富溪村石桥头村民小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月22日作出的(2013)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山华夏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房地权证海字第××号】,程小财、程美琛名下房产【房地权证休字第××号】,汪兴发、张丽霞名下所有的房产【房地权证海字第××号】三套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山华夏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房地权证海字第××号】,程小财、程美琛名下房产【房地权证休字第××号】,汪兴发、张丽霞名下所有的房产【房地权证海字第××号】三套房产进行拍卖。

审 判 长  黄志锋

审 判 员  秦 峻

代理

审判员  程中政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多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