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00206号
原告:合肥铭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郑义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世友、周成,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成英,女,汉族,1975年5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铭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成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铭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铭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荣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陶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