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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法民保字第62号

杨永福与云南源珑建材有限公司、徐文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9-05-24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杨永福;云南源珑建材有限公司;徐文军;黄凤飞;史丽芬;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好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民保字第62号原告杨永福,男,汉族,1963年1月24日出生,住昆明市。被告云南源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龙泉办事处上坝村农科院**地。法定代表人史丽芬,该公司经理。被告徐文军,男,汉族,1977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黄凤飞,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史丽芬,女,汉族,1983年4月15日出生,住大理州弥渡县。被告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13-2云南海归创业园****。法定代表人黄凤飞,该公司经理。被告好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北京路和北辰大道旁欣都龙城****/div>法定代表人黄凤飞,该公司经理。

原告杨永福诉被告云南源珑建材有限公司、徐文军、黄凤飞、史丽芬、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好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人民币3456600元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自有资产人民币3456600元作为担保。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云南源珑建材有限公司、徐文军、黄凤飞、史丽芬、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好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34566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新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